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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一、指南主要內容
為規范和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監督管理,
《指南》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強調了評審備案工作的重要性,對評審備案工作的適用范圍、權限、評審機構資格、須進行評審備案的儲量作了規定。第二部分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程序及要求,明確了評審依據、職責、規則、主要內容、程序。第三部分為儲量備案程序及要求,明確了備案申報資料、備案職責、備案審查、備案的具體要求。第四部分對做好備案工作明確了其他要求如儲量評審備案證明的分發與存檔、儲量成果信息發布等內容。并對12個附錄進行了規范。
二、修訂背景
為了進一步提升礦產資源儲量成果報告評審備案工作服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實解決各個服務環節“慢”的突出問題,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調研組,于
三、主要修訂事項
(一)考慮機構改革變化可能發生的職能職責調整,《指南》由原(試行)改為(暫行)。
(二)基于機構改革發生部門名稱的變化,《指南》對儲量評審備案主管部門修改為“礦產資源主管部門”。
(三)在第一部分“適用范圍”中新增對“評審、備案”行為進行了界定。
(四)在第一部分新增加了“四、評審機構資格及評審專家庫”內容。明確評審經費納入省、市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預算解決。
(五)涉及“礦業權價款”的文字表述增加括號并注明“出讓收益”。
(六)對《指南》引用但未列入2018年國土資源部第11號公告的有效文件進行了刪除,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如國土資發〔2007〕26號、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07〕40號、《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0〕71號)。
(七)基于國家和省取消了儲量報告編制資質,《指南》中凡涉及對報告編制資質、編寫人員身份的要求相應刪除。
(八)儲量報告評審申報資料不需提交不在《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XX水庫淹沒區及工程建設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知》的證明材料。
(九)第二部分“四、評審主要內容(二)在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內未做相應的勘查工作,且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變更、注銷或未承諾放棄的,儲量報告不予通過評審。”,刪除末行“或未承諾放棄”,是否達到勘查程度要求,遵循規范一律按礦權范圍評價。
(十)基于國家取消了勘查實施方案審查和野外驗收,《指南》中涉及的相關要求修改(注明)為“限財政出資勘查項目”。
(十一)評審內容中涉及的“礦山建設設計及工程咨詢、可行性研究、工業指標論證”等其他部門管理的資質要求,《指南》中予以刪除。
(十二)《指南》中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儲量評審備案結果不再作為補充辦理壓覆儲量登記的依據,予以刪除。
(十三)報告編制資質要求取消后,報告編制單位視為礦權人的工作團隊,因此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只要求礦業權人出具。
(十四)基于國家取消了儲量評估師從業資質,《指南》對專家的評估師要求相應取消。
(十五)《指南》補充了對評審機構受理評審后召開評審會的時限要求。
(十六)涉及坐標拐點按2000坐標系要求。
(十七)明確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備案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報送備案材料齊全;
2、評審機構資格、評審專家數量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專家人數和專業按照提交備案資料中評審意見所附專家名單核對。
3、評審程序合規。審查兩方面內容,一是評審機構在召開評審會之前,已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送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二是評審機構出具的申請備案文件中,明確已按規定程序通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
(十八)取消了備案文件“分發時,先給予評審申報人2份,待其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后,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原件(留復印件)到儲量登記統計部門領取剩余的6份備案證明。”的做法,法定義務由礦業權人履行。
(十九)取消了“附錄2儲量報告編制人員身份證明表(格式)”。